任命:
陳平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;
付春燕同志為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;
陳悠燕同志為縣人民法院新安人民法庭庭長;
陳魁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長;
高偉同志為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長;
蔣輝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;
丁畢軍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執(zhí)行庭副庭長、審判員;
江波同志為縣人民法院審判員。
免去:
查鳳云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職務;
陳平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庭長職務;
付春燕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半塔人民法庭庭長職務;
陳悠燕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;
陳魁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;
高偉同志的縣人民法院水口人民法庭副庭長職務;
張孝昆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劉正同志的縣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。